耿学军

联系我们

姓名:耿学军
手机:13971190218
邮箱:1925632139@qq.com
证号:14201200410659876
律所: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汉市武昌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

首页: 律师文集 > 立案条件> 正文

立案条件

公安局不予立案怎么办


来源: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网址:http://www.csxsbhvip.com/ 时间:2023/1/29 14:16:00

  公安局不予立案的办法是向有关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仍旧不服的则可以向检察院进行投诉等。不予立案通知书一般会在三日内送到当事人的手中。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一、公安局不予立案怎么办

  1.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提出向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2.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监督;

  3.提起自诉。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不予立案通知书几天内告知

  立案通知书一般在决定立案或者不立案后的三日内下达。

  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一般情况下,在七天以内决定是否立案。公安机关接到犯罪线索,需先审查,再决定是否立案。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不同,有不同的规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三、法定不予立案的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等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电话联系

  • 13971190218

扫扫有惊喜

微信扫一扫!